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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08-11-26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洛南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建议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洛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luonan.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洛南县环城西路26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洛南县公安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①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②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⑥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洛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luonan.gov.cn/。本机关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联系电话0914-7381381

本机关还将通过电视、报刊、公布栏、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地址:洛南县环城西路2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914-7381381;传真号码:0914-7382334E-mail:chenjunfeng3379@163.com ;

邮政编码:726100

    2、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洛南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纸质申请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警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填。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电报、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警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即可视为未履行或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对以上行为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向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内设监督部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投诉。 

2、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3、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4、要求国家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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