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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时间:2010-10-26  来源:   作者:<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AuthorName=吴新亮' title='吴新亮'>吴新亮</a>   点击: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是实践党的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既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提高人民民主水平的基本途径,更是让人民活得有尊严、有自由、有幸福感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努力营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环境,推动权力运行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

1、必须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权力观问题。只有在主观上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正确地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而不害怕阳光。一些被查处的腐败分子,有的曾经比较优秀,有的曾为人民做过重要贡献,但最后腐化变质。从思想根源看,都是权力观上出了问题。有的官本位思想严重,颠倒了人民同自己的主仆关系,或者对待群众高高在上,官气十足,或者昏庸懒惰,不负责任;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热衷于走“上层路线”,投机钻营,千方百计地与领导拉关系,甚至是建立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对群众的疾苦却漠不关心;有的认为手中的权力是靠自己的本事挣来的,应该得到回报,或者把为党和人民做的一点工作当作筹码,向党要名要利,或者把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害怕阳光,拒绝公开,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许多干部腐化变质、走上犯罪道路,也都是从权力观出现问题开始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用权行为。实践证明,凡是权力不透明的地方就是腐败的温床。因此,必须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采取得力措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罢的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正确行使权力。

2、必须公开权力运行的内容、程序、结果。要真正把对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交给人民,通过保障人民的“四权”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为此,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把一些办事层次多、政出多门的事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将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必备条件等公之于众,全过程透明化运行,既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减少人们获得信息的成本和时间,又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支持和拥护。近年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阳光行政作了相应规定,许多地方还制定了确保权力阳光运行的地方性法规,从电子政务、新闻发言人到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越来越多的法规和制度为权力的阳光运行提供了保障、提出了要求,在阳光行政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继续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质询问责制度,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权力,改变长期以来实际上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进一步厘清党委、政府、人大(包括政协)的职能及其之间的关系,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此,要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的法制和程序规则,把不同权力形式通过法律和规章确定下来,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保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通过组织立法、程序立法来明确国家机关的法定权限和相应的程序规则。从而达到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需要指出的是,在权力配置中,要正确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既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带来腐败,又要防止权力过于分散造成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上位权与下位权的关系,既要保证上位权对下位权的组织、领导、监督,同时严格规范相应的运作程序,又要充分发挥下位权的能动性、积极性。从而保证权力运行尽可能地晒在阳光下,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4、必须抓住制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实践证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项目集中、自由裁量权大的领域,涉及的利益直接重大,常常为权力相对人密切关注,极易形成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机会,是腐败犯罪的高发地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对重点人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司法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权力行使程序,严格执行轮岗换岗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减少权力不当行使或滥用发生机会。
       5、必须充分发挥各监督制约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制约的整体效能。我国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舆论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等六种类型,这些监督机制彼此取长补短、配合协同,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应进一步综合运用和完善多种监督制约形式,继续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形式,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把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结合起来,把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同时,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创新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在上述六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提高监督制约的整体效能。

6必须使监督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应当看到,客观形势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权力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外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监督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突出科学性,增强实效性。必须拓宽思路,在继续完善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的基础上,紧紧抓住权力腐化的源头,从杜绝不正当收入入手,大力推行被一些经济较发达国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金融实名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信用号码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这些措施是从根本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一种治本之策。其中重中之重就是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也就是瑞典早在23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的“阳光法案”。而“金融实名制”、具有唯一性的“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等几项相应的措施,则是从技术上可以监测到异常资金的流动,几个措施综合起来实施,形成一套系统科学的监督体系。它能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把权力行使者的财产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置于阳光之下,让“灰色”、“黑色”收入失去屏障,从而杜绝权钱交易现象。

 

(洛南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吴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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