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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专题通报7起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时间:2018-08-29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问题。现将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汉中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所长王洪涛收受房产开发企业财物问题。2006年至201711月,王洪涛在担任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主任、房产交易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5万元。20185月,王洪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商洛市商南县农业局原局长尚志国和县农技中心主任梅学忠、副主任李斌搞权钱交易、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问题。20158月,尚志国、梅学忠利用职务便利,在旱作节水农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分别向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审组长打招呼。县农技中心副主任李斌作为评审组长,伙同代理机构弄虚作假、操纵招投标。尚志国、梅学忠、李斌分别收受请托人财物价值1.2万元、0.23万元、1.75万元。20186月,李斌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由事业管理岗八级降为事业管理岗九级;尚志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为主任科员;梅学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渭南市华州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检查二组组长胡永宏违规执法问题。20171031日至112日,胡永宏在带队对辖区商户价格执法中,执行标准不一、随意变更罚款金额,对同样的问题,有的罚款1500元,有的罚款500元。胡永宏受到记过处分;物价检查所副所长(负责人)董浩受到撤职处分。物价局副局长李宝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物价局纪检组组长程远创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物价局局长胡伟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上述问题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西安市新城区金融办管理科科长李峰履职不力问题。20177月,李峰在担任区金融办管理科科长期间,办事效率低,服务意识差,要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办理变更股权事宜中提供不该由其提供且无法提供的资料,导致该企业不能及时变更股权,造成严重损失。20178月,李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渭南市富平县市场监管局车站所副所长魏耀晖违规罚款问题。20174月至8月,魏耀晖在执法检查时,未出具处罚决定书,未开具发票,对城关街办留招村11个经营户各收取1000元罚款。所长于海军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下属管理不严,对上述问题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182月,于海军、魏耀晖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铜川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铜川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白朝阳索要费用问题。201212月至20133月,白朝阳以其主管的铜川新区阳光广场续建工程项目推进协调量大、招待多、经费紧张为由,分别向承建该项目的公司索要费用共计22.5万元,用于项目管理处日常开销。20183月,白朝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宝鸡市千阳县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马永刚以权谋私问题。2010年至2012年,马永刚在担任县供销联社党委书记期间,接受企业法人代表李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招商引资提供便利,个人收受贿赂27万元。20187月,马永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以上7起案例,充分说明我省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和三年行动计划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个别干部仍然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其受到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优化营商环境是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举措,对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服务中心、融入发展大局,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守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突出工作重点,把“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做细做实。要发挥群众信访举报优势,畅通职能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渠道,关注“舆论监督”,主动收集问题线索。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力度,严肃追究营商环境中的失职失责和作风问题,严肃查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落实不力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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