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洛市洛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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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六个清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时间:2015-07-01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作为一名基层党组织书记,要把握这一讲话的深刻内涵,把这一重要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做到“六个清楚”。

一、清楚为何“挺”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今年又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狠抓“关键少数”,可以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风建设的一些“小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还普遍存在,比如说“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慢作为”、“懒作为”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全面解决。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干部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成为一句空话。二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但是一些地方,一些干部有了严重的违法犯罪事实,组织和纪委才发现,才去查处,有的甚至出现了以纪代法的问题,纪律追究替代法律追究,严重践踏了法律,让法律失去尊严。三是党风廉政建设治标更要治本的需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实现了“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兹生的通道,逐步实现“不敢”、“不能”到“不想”的转变。四是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让“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工作常态,才能避免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避免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五是解决镇(办)村干部纪律痪散的需要。一些镇(办)村干部总认为基层无钱无权,待遇低、工作苦、环境差,只要不贪不占不拿不要,迟到、早退甚至旷工,身在心不在等不算什么,有的甚至认为小贪小占不算贪,把党员干部职责置于脑后。

二、清楚“挺”什么

一是党章和党纪。把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好、坚守好,弄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二是法规和条例。把《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学习好,弄清做为一名公务员、一名事业单位工作者的职责和要求。三是制度和办法。各级加强党员和干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镇(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的干部日常管理办法。当前,最主要的就是把市委制定的“五项制度”和县委制定的“一查二看”比作风落实好、执行好。

三、清楚谁来“挺”

落实干部作风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必须责无旁贷地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牵头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办主任、各站所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担负起直接的管理责任;纪委必须负起监督责任,党委同时要为纪委“松绑”、为纪委“撑腰”、为纪委“树威”,让纪委把明查暗访、监督检查、点名通报、约谈问责、违纪查处变成工作常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敢于担当,做到“眼里不揉沙子”。要细化落实的具体任务、具体措施、具体要求,严防纪律和规矩成了“稻草人”,严防落实走了过程,图了形式。

四、清楚怎么“挺”

一要抓“小”。从点滴抓起,从细微之处抓起,从“恶习”抓起,从干部习以为常的不良习惯抓起,积小成为大成。二要抓“早”。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早打“预防针”早“扯袖子咬耳朵”,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要抓“快”。发现不守规矩者就要马上去管,看到违反纪律行为就要及时处理。四要抓“严”。够立案查处的坚决不能运用“三项制度”,够“三项制度”的坚决不能简单通报了之。五要抓“常”。要经常抓,坚持不懈抓,不能时断时续,时紧时松。六要抓“长”。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建立长效机制,驰而不息,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有“啄木鸟”精神,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

五、清楚“挺”不住的责任

对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到位,致使干部纪律作风松散,迟到、早退、旷工、不团结、闹矛盾,政治立场不强、谣言惑众等时有发生;工作作风飘浮,不作为、慢作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摆困难、讲条件,政令不畅、阳奉阴违;生活作风不检点,言行与干部身份不符,群众反响强烈;廉政纪律不守,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的。要坚决落实“一案三查”,即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单位及村负责人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至党政一把手责任,同时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各级领导和各层级负责人必须要有强烈的担当精神,要切实解决能力不足“不会管”的问题、不负责任“不去管”的问题、不敢担责怕惹人的“不敢管”问题。当领导当负责人就要尽职尽责,敢抓敢管,不抓不管怕惹人当好人就不要当领导当领头人。

六、清楚如何能“挺”好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镇(办)书记和班子成员必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即做纪律和规矩的忠诚遵守者、维护者,又做纪律和规矩落实的督查者、推动者。

要把纪律和规矩在镇(办)立起来、严起来、树起来,还需要上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体制机制上的不顺,致使镇(办)在落实“两个主体”上还有一定的困难,建议在镇(办)改革中做到“三个适当”,切实推动“两个主体”在镇村的落实。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镇(办)“七站八所”上挂的上挂,垂直管理的垂直管理,干部的调整、任用、工资发放等镇(办)党委政府往往做不了主,一些单位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镇(办)的批评、谈话和提醒收效甚微,问题发生后,往往给干部和群众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适当下放资金掌控权。一些村和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争取来了项目和资金,这是好事,值得鼓励,但一些项目和资金镇(办)党委政府往往不知道,不清楚,无法实施对项目和资金的有效监管,致使发生违纪行为。适当下放事项审批权。比如,在镇(办)辖区的一些厂矿企业,其项目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爆破器材审批等,镇(办)往往没有审批权,但监管责任却在镇(办),一些企业往往对镇(办)的监督检查置若罔闻,一旦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不安全责任事故,镇(办)纪委对监管干部的追究往往造成“责任”干部有“怨气”。另外,一些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要充分结合“三农”实际,让政策真正惠在“农”上,避免纪委在监督过程中因政策本身的制约带来监督的难以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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