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纪委根据省市脱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制定了《洛南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督促全县干部投身脱贫攻坚主战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明确脱贫攻坚追究对象主要是镇办负责人、分管领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县直包村单位、参与脱贫攻坚各级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违反纪律作风问题,致使考核不达标、或失职问题,被通报批评、群众反映、媒体曝光和督查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同样进行责任追究。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对镇办负责人、县直包村单位、脱贫村单位负责人有懒惰病、虚假病、扯皮病、浮躁病四种病32种表现情形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由纪委、组织、人事、扶贫部门联合进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评比”考核,实施提醒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直至免职等五种。对违反脱贫攻坚工作的,一律从快从严处理,并实行“一案三查”。对情节较轻的,进行公开约谈、通报曝光;对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将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认真贯彻《三项激励机制》精神,加强结果运用,对受到问责、纪律处分的不同情形,分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降级使用。